(2016)浙1004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海军、林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军,林海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95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泓晓、梁婷,该行职员。被告:江海军。被告:林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军、林海洪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讼争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