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与咸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咸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昌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咸丰县楚蜀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全启军,该局局长。上诉人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省磐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曾俊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豫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