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苏金钢、苏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苏金钢,苏保堂,苏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18号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法定代表人李关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该公司职工。被告苏金钢,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苏保堂,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苏永杰,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金钢、被告苏保堂、被告苏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