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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东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新东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左朝阳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25号申请人深圳市新东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环路后亭综合楼[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姚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群,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该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左朝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申请人深圳市新东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源国际酒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5]378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东源国际酒店称:仲裁裁决对试用期有关法律的理解及适用存在错误。本案事实是:新东源国际酒店招聘的职位为电工,在求职时左朝阳称自己有电工证,只是当时没有带在身边,事后可以补交。而且,当场办理入职登记时,左朝阳签署了《员工入职须知》,该须知上告知了试用期。而且酒店员工必须经过健康体检,要求办理健康证。在试用过程中,发现左朝阳既没有电工证,也没有办理健康证,不符合申请人的录用条件,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就是让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可能对求职者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核,特别是健康方面的问题,有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比如乙肝),这只可能在入职以后进行体检。而仲裁裁决认为“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当对应聘人员是否有符合职位的相关资格等证件进行审核、备案。”否则就是“明显不合理”的。对于健康证的问题,用人单位是不可能在员工求职时进行规定的,而且要求员工求职时就提交也是强人所难的。按照仲裁裁决的认定进行推导,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求职时就能够对所有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核、备案,那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主张“显然不合理”,是对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曲解。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左朝阳辩称,新东源国际酒店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当对应聘人员是否有符合职位的相关资格等证件进行审核、备案。左朝阳主张已经提供了与工作相关的有关证件。新东源国际酒店在批准左朝阳入职后,又以其未提交相关证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显然不合理。仲裁裁决认定新东源国际酒店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故新东源国际酒店的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新东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新东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