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532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0.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