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532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0.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