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文生元与西宁全速捷快递有限公司、李宏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生元,西宁全速捷快递有限公司,李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474号原告文生元,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西宁全速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宏瑞,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生元与被告西宁全速捷快递有限公司、被告李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生元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生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文生元负担。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