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李红某、李彩某、李双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李红某,李彩某,李双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3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人民办,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李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之长子。被告李红某,女,汉族,住临渭区人民办尤西村,农民。系原告李某某之长女。被告李彩某,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农民。系原告李某某之次女。被告李双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李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红某、李彩某、李双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