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92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沈铁幸福里小区5号楼物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徐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薇,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XX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