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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92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沈铁幸福里小区5号楼物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徐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薇,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XX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