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进善诉马正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善,马正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891号原告丁进善,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马正铖,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进善与被告马正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进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丁进善。审判长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