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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进善诉马正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善,马正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891号原告丁进善,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马正铖,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进善与被告马正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进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丁进善。审判长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