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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231号原告奉某,女,瑶族,无业。被告李某,男,瑶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以已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某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奉某负担。审判员  周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