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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其兴与秦长好、诸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兴,秦长好,诸正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964号原告:王其兴,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秦长好,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诸正方,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兴与被告秦长好、诸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贡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