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赵玉琴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琴,叶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琴,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叶春华,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2015)抚东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琴申请执行叶春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春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田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