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派公司),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晟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74号原告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派公司),住所地在浦区高新区新科四路4-8号。法定代表人石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晟博公司),住所地在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乡王宝村。法定代表人王永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派公司与被告晟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派公司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派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23元,由原告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