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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杨静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杨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督1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翟建民,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静,女,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2016)皖0504民督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96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