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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崔明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崔明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462号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辛克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明花。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明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