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701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原告程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