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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爱珍与郑海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70号原告:陈某,女,193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全仔,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陈某的儿子。被告:郑某,男,46岁,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柯广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