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536尤亮与李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亮,李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尤亮,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居民。原告尤亮诉被告李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启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亮诉称,2015年5月15日,尤善虎向我借款10万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89%,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被告李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尤善虎与被告李刚未还款。现要求被告李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刚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借款人尤善虎向原告尤亮出具借条借到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月利率为18.9‰。被告李刚在该借条上签名按印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到期后,尤善虎与被告李刚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尤善虎向原告尤亮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凭证,被告李刚在借条上签字为原告尤亮与借款人尤善虎之间的借贷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现原告尤亮要求被告李刚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9‰计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尤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9‰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闻云云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