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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与李日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李日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颜赤,本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日孟,号码320882198906203656。本院申请执行与李日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李日孟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日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志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