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与赵乐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赵乐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法定负责人许文,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夏宁,职员。被执行人赵乐奉,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乐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