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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霞与扬州市广陵区天谜服装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天谜服装店,王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天谜服装店,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教场秦淮坊*****室。经营者骆启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上诉人扬州市广陵区天谜服装店(以下简称天谜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王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扬广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天谜服装店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教场秦淮坊3-105室。原审认为,原告提起的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天谜服装店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教场秦淮坊3-105室,合同履行地在扬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天谜服装店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天谜服装店已经注销,而经营者骆启传的户籍所在地在南京市××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王霞以天谜服装店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天谜服装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1日,扬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骆启传发出《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骆启传提出的注销天谜服装店的登记申请。本院认为,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时,天谜服装店尚未注销,其住所地位于扬州市××区,原审法院据此决定对案件予以管辖于法有据。天谜服装店嗣后被注销的法律事实,与原审法院继续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代理审判员  胡永康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