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鞠昕伯与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昕伯,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7号申请人鞠昕伯。被申请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兹群申请人鞠昕伯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兹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鞠昕伯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