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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鲁仕贵与赵勇、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仕贵,赵勇,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58号原告鲁仕贵,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8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赵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龙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鲁仕贵诉被告赵勇、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鲁仕贵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仕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仕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