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鲁仕贵与赵勇、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仕贵,赵勇,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58号原告鲁仕贵,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8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赵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龙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鲁仕贵诉被告赵勇、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鲁仕贵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仕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仕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