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兆忠与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忠,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陈兆忠,居民。委托代理人郁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路温馨花园3号楼2栋。法定代表人陈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兆忠与被告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兆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59元,减半收取17579.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兆忠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国审 判 员 陈晓辉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