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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兆忠与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忠,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陈兆忠,居民。委托代理人郁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路温馨花园3号楼2栋。法定代表人陈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兆忠与被告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兆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59元,减半收取17579.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兆忠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国审 判 员  陈晓辉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