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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6刑初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住邹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学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6时1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钟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县青阳镇钟家村南处时,由于未安全文明驾驶,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与九户镇芦家村卢某2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卢某2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6时1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鲁M×××××号东风风神小型轿车,沿钟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县青阳镇钟家村南处时,由于未安全文明驾驶,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与邹平县九户镇芦家村卢某2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卢某2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未安全文明驾驶,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超速的违法行为相比卢某2准驾车型不符,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卢某1、闫秀英、任某、卢尔梦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60000元,已过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同意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本院委托邹平县司法局进行判前社会调查,邹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表,载明被告人刘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她是卢某2的妻子。2016年10月23日7时,芦怀禄下班骑一辆二轮摩托回家。8时许,她接到嫂子刘云电话说芦怀禄被车撞了,在邹平县人民医院急救室抢救。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她是刘某的母亲。2016年10月23日6时10分左右,刘某驾驶鲁M×××××号轿车在从家去单位的路上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联系不上。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他是刘某的父亲。2016年10月23日6时许,刘某驾驶鲁M×××××号轿车从家中出发去广富集团上班,在去上班的路上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二轮摩托车司机因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联系不上刘某。4.证人卢某1证言,证实他是卢某2的父亲。2016年10月23日7时左右,他接到卢某2的手机号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医院工作人员称卢某2出了交通事故,让他到邹平县人民医院。(二)勘验、检查笔录邹平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刘某当庭辨认,证实系事故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1.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邹公交认字[2016]第003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刘某未安全文明驾驶,在道路上违反交通信号,超速的违法行为相比卢某2准驾车型不符,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鉴定意见已送达被告人刘某、被害人近亲属卢某1。2.邹平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邹)公(刑)尸鉴字[2016]1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卢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某、被害人近亲属卢尔梦。3.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交鉴字第4979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两事故车辆碰撞点在路面的位置位于道路中心线东侧路面,向东距路边约为940cm;(2)肇事轿车前部左侧与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前部接触在道路中心线东侧车道内发生碰撞;(3)鲁M×××××号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066km/h。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某、被害人近亲属卢某1。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明正[2016]毒物鉴字第1304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被害人卢某2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近亲属刘某、被害人近亲属卢某1。(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6年10月23日6时20分,刘某尾号0439手机电话向邹平县公安局报警的事实。2.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10月23日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案发现场等待;同年10月26日,刘某接到邹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电话到事故科接受处理,刘某当日做完笔录后一直联系不上。邹平县公安局为其办理网上追逃。同年11月18日,刘某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3.抓获经过二份,证实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18日14时许在邹平县青阳镇醴泉公园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的事实。4.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刘某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持有C1驾照,鲁M×××××风神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刘某。6.被害人卢某2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各一份,证实被害人卢某2持有B2驾照及其身份,死亡后事处理情况。7.本院(2016)鲁1626民初4466号民事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卢某1、闫秀英、任某、卢尔梦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60000元,已过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同意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供述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卢某2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结合邹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表,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范立斌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任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