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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杨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杨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869号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麻渝。委托代理人罗恩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曦,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杨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