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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47号4楼。法定代表人吴青。委托代理人肖箎,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9号6栋。法定代表人宋代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承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睿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