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应云明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477号罪犯应云明,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云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应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应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云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