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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哲与被告张志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张志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3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哲(曾用名王宏),男。被告张志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与被告张志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00元,减半收取920.00元原告王哲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