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骆振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骆振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被告骆振庭,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骆振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