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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奈曼旗东明镇南塔村民委员会与杨树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东明镇南塔村民委员会,杨树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89号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南塔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海波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爱国,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树怀,男,7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南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树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南塔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邱智勇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