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孟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金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佳审 判 员 武淑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