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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孟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金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佳审 判 员  武淑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