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国立与郭清根、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立,郭清根,王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072号原告吴国立。被告郭清根。被告王德祥。原告吴国立诉被告郭清根、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吴国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民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