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德龙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337号罪犯陈德龙,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未���纳)。2013年、2014年经本院2次合计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德龙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龙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敖天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