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玉顺与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顺,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孙玉顺,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方,本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乙烯西侧)。法定代表人姚建志,董事长。被告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产业集聚区。负责人徐庆臣。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顺诉被告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顺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孙玉顺负担。审 判 长 赵 民人民陪审员 申 玲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