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星与上海环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86号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环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邬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林堂,男。本院受理原告付星诉被告上海环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星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星承担。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