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廷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30号申请人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渡仁西线。法定代表人雷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廷军,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廷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米易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