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文卫、汪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卫,汪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卫被执行人汪国辉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吴文卫;吴文卫申请汪国辉、汪国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5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汪国辉、汪国辉应支付申请人吴文卫;吴文卫案款27988.0元,承担执行费319.8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7988.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汪国辉;汪国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0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