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778号原告卢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相关事实需要核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