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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778号原告卢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相关事实需要核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