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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庞连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91行初6号起诉人:庞连生,农民。2016年3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庞连生诉被起诉人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1年3月3日起诉人因自家房屋被拆到北京信访,后便被被起诉人单位的民警羁押回唐山,并给与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对其行政处罚应给起诉人出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并应写明行政拘留处罚的原因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被起诉人并未给起诉人出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2016年2月29日,针对此事起诉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起诉人申请信息公开,2016年3月17日被起诉人给起诉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起诉人对此告知书不满意。起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公开法律依据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亦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庞连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术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