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建中、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中,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满生,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江西省地王公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中。委托代理人秦章飞,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满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满生。被执行人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满生,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满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地王公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井冈山。法定代表人王满生,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建中与被执行人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满生、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江西省地王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涉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申请执行人孙建中申请将本案指定由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由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给吉州区人民法院。吉州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眉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