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谭精颖、苏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谭精颖,苏美峰,苏承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120号原告:韦炳仁,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谭精颖,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告:苏美峰,女,1994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被告:苏承克,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谭精颖、苏美峰、苏承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其要求与被告谭精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美峰、苏承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对被告苏美峰、苏承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