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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正奎与林启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奎,林启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227号原告杨正奎,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陈添福、黄于听(实习),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启辉,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高世明、饶金祥(实习),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奎与被告林启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杨正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奎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