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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合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63号罪犯刘合良,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合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罪犯刘合良于2013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合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合良伙同武文生等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的两个村盗窃十几只鸡子后,又窜至春水镇沈楼村委吉河村王某某家偷羊时被发现,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后逃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系从犯。罪犯刘合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合良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合良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