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与唐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唐维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负责人:郭世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维亮,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连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唐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上诉人农行连州支行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1月19日15时到庭查询,届时,上诉人农行连州支行未派员到庭。虽然经本院电话通知其到庭查询,但是前来人员并非委托代理人。综上,本院认定上诉人农行连州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张少林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三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