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兰庆与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李元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庆,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李元新,王乐资,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异29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庆。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明思克商务八楼西户。代表人王乐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元新。被执行人王乐资。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东环路7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庆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李元新、王乐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诸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李兰庆与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李元新、王乐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诸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欠李兰庆钢材款291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用诸城市××公司分公司开发的楼房四套抵顶李兰庆货款2000000元(××小区×号楼×单元××户、××户、××户、××户,该房屋已抵顶给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前协助李兰庆办理土地、房屋等过户手续。2013年6月1日前付款600000元,余款510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李兰庆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二、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不能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李兰庆,则于2013年3月30日前偿还欠款200万元;三、李兰庆在处理房屋过程中,如需办理贷款手续,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应协助办理;四、李元新、王乐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1680元,减半收取15840元,由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兰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其所属的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由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五日内对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夏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臧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