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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122号原告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玉兰。委托代理人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玉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弘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