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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74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