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74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