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清申请执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徐清,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润房地产财务总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被执行人XX,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通帝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徐清申请执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