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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斌与许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许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许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许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许国民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斌借款2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2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许国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斌发现被执行人许国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熙鹏 搜索“”